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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报条件、材料、申报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1     浏览次数:    
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报条件、材料、申报流程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黄石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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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 神,进一步健全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 “市市场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 共同负责全市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市市场 局、市中院分别负责工作站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指导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负责工作站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站由市市场局、市中院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 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园 区(孵化器)、高校院所等场所设立,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两级联动、差异发展、 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推荐申报、审核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市场局、市中院统一设定。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工作 站标识一般由“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文字、“黄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落款和设立时间组成。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建站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认真落 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关于工作站建设的 各项部署要求,积极加强工作站自身建设,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站建站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工作站的 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软硬件设施及人员保障等,建有较为 完备的知识产权培育、管理、激励机制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或需求,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对象;
(三)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工作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服务、调研走访等工作;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 至少配备2台可上网的计算机及机位,根据需要配备电话、打印 机、复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在办公场所设置知识产权宣传标识、形象墙、展示牌等。
第七条  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等知识产权政策宣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业务提升等培训活动,提高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三)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积极参与辖区知识产权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主动对接市区两级行政、司法及维权援助、人民调解、仲裁组织等各类保护资源,协调推进纠纷快速化解。
(四)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 象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常态化收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和诉求,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转移转化、专利导航等业务。
(五)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依托市区两级法院提供立案 咨询、诉讼指引、材料收转等便利诉讼服务,积极回应服务对象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司法需求。
(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建站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共同推荐,由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认定。
第九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建站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书面提交《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站主体基本情况、近三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择优向市市场局、市中院推荐。
(三)市市场局会同市中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设 立的工作站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批复设立,并在市市场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备案、退出、禁入机制,接受市市场局、市中院的业务指导。
(一)备案机制。工作站发生建站单位名称变更、工作站地 址变更、工作站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因建站单位组织结 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建站单位独立法人资格 丧失以及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 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报市市场局、市中院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退出机制。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因建设主体或环境 条件变化等主、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由所在地县(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向市市场局、市中 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定、撤销后对外公布;对存在明显问 题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或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由市市场局、市中院责令退出;
(三)禁入机制。工作站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发生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设要求的,不批准建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推进工作站建设,工作成 效显著的工作站予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作站,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对新入选的省级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申报;
(三)协调各方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等,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四)根据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专业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培训;
(五)组织参加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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