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武汉市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内容,如果有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砛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或者其他市区县企业朋友想要申报高企的,欢迎随时咨询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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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政策支持: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文件附文章末尾,有效期至2027年)
二、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高企有“八大必要条件”,企业在申报前,务必要对照仔细,一个也不能少。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武汉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1、武汉市江岸区
江岸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
2、武汉市江汉区
江汉区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3、武汉市硚口区
区级财政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
4、武汉市汉阳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5、武汉市青山区
区级财政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的给予20万元落户补贴奖励,落户3年内进规的,再奖励20万元。对认定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给予2万元补贴。
6、武汉市洪山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7、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经开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奖励。
8、武汉市蔡甸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
9、武汉市江夏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10、武汉市黄陂区
对新获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相应配套支持,zui高不超过10万;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市区1:1予以配套支持。
11、武汉市新洲区
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二年内补贴一次)。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行政区域且在我区纳税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四、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1、自我评估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在“高科技企业标识管理网络”中找到。
2、注册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络”,按要求填写《企业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身份验证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验证,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在线身份识别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向身份识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经符合本准则相关条件的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的研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zui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
(5)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家许可协议、生产批准、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批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认证材料。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官方文件依据: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增强原始创新策源功能
提升创新平台支撑能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国家实验室或者国家实验室基地(分部)建设;对新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湖北实验室,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国家或者省立项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级拨付资金的2倍予以配套,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对接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计划,前瞻部署实施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实现原始创新重大突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提升企业创新组织能力
深化科研组织改革,建立“产业出题、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国家拨付资金zui高50%、单个项目zui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中央在汉单位深度参与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者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zui高补贴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高校、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让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
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汉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专项,重点支持院士专家团队项目和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以及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中试平台(基地)建设
各区要结合本辖区产业实际,规划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面向社会需求,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商业化开发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相关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所在区推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zui高2000万元补助,市、区各承担50%。对新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基地),经定期考核其开放服务情况,择优给予zui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接平台建设
加快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建设,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础平台。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促进工业技术研究院提能增效。做大做强做实武汉科技成果转化网,提升交易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技术合同登记站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zui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围绕“965”产业体系,发挥科教优势,实施“410”工程,即:打造10大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推进10大科技重大专项、建设10大成果转化中心、引育10大高端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
强化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聚焦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建设期内(zui长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支持产业技术标准创新,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制定国际标准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主要起草单位zui高1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金额zui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及相关产品,对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款产品年度奖励zui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zui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引进机制,根据人才需求提供不设上限的定制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经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升级人才安居政策,对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者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标准分别给予3年、2年、1年免租优惠,其他大学生按照不高于市场标准70%计收租金,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比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大学生相应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
八、发展风投创投支持创新创业
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健全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机制,优化引导基金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分类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三类投资基金,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限制,支持在汉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各类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安排资金,对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zui高可让渡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全部增值收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落实对风投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九、拓展创新发展空间
积极构建以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武汉长江新区,以及存储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天产业、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等4个国家新基地为龙头,以创新园区、创新街区、创新楼宇等各类创新载体为支撑的全市创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辐射带动全市域、全链条、全社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建强孵化加速平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运营众创孵化载体,支持众创孵化载体专业化转型发展,办好“青桐汇”等双创平台。各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创新园区、创新街区和创新楼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备条件的创新园区试行M0土地政策,对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创新楼宇,经定期考核择优给予zui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科技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秉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理念,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免除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妥善处理创新中因风险决策、风险投资、探索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保护科技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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