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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鄂州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时间和申报补贴奖励、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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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
1.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机构(即运营主体)于2023年8月5日之前在鄂州市内注册成立;符合《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已入驻科创供应链平台。
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且经所在地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若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为租赁的,租赁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1 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6家)或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2家。
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6家。
第九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且经所在地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六)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鄂州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时间程序
1.各申报机构登陆“鄂州市科技局官网”,下载申报书模板,按要求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申报机构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注:申请书需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
2.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区域内的孵化机构。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荐。推荐截止时间:2024年8月15日。
3.请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4年8月16日前向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报送纸质推荐材料一份,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申报汇总表(附件4)一份、推荐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纸质申报书一份。上述材料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4.市科技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被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三、鄂州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奖励
市级(2021年发布)
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其它市暂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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