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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州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认定好处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     浏览次数:    
四川省21市州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认定好处管理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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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立足于美丽四川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攻关,包括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专项。科技项目由厅预算保障,通过前补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支持。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要求执行。

第三条 科技项目分为一般选题、重点选题、揭榜挂帅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厅直属单位,揭榜挂帅项目承担单位为厅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 科技项目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厅科技与财务处牵头履行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报科技项目专项预算;

(三)编制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与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政采合同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科技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支撑具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六)其他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厅各有关处(室)配合履行科技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谋划相关业务领域年度科技需求;

(二)推荐满足年度科技需求的项目;

(三)充分运用科技计划成果。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科技项目,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生态环境厅签订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三)建立健全集体决策、项目管理、经费执行、差旅会议、专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科技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四)为科技项目配备科研助理和财务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五)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报告编报、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

(六)及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独立完成,确需与相关单位合作的,须严格控制合作内容及任务规模,并按各单位内部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组织方式。一般选题和重点选题采取自主申报方式。主要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指南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与财务处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紧迫需求要点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厅各有关处(室)、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直属单位公开征集重大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生态环境厅内部公文系统发布,揭榜挂帅项目面向社会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科技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2.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4、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应为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人员,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其余项目组人员为科技项目参与人员。

2.科研人员原则上限作为1个厅管理的在研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原则上限申报1个科技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以纸质盖章件形式向我厅提交申报材料,由科技与财务处汇总。

第十五条 处室推荐。由科技与财务处对接相关处(室)征求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科技与财务处组织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科技与财务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采用会议方式。评审后,确定科技项目和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及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报请厅党组会审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与合同签订。按照厅党组会审议结果,科技与财务处组织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政采合同。一般选题和重点选题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揭榜挂帅项目最长可达3年。

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生态环境厅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科技项目一体化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与财务处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生态环境厅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执行的科技项目,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须在年底前完成;跨年度执行的科技项目,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须按年度申报预算,并在次年预算编制前,向科技与财务处报送上年度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与财务处结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依据。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须按程序书面申请。

(一)变更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科技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科技与财务处同意后调整。申请科技项目延期须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2个月申请,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自主调整,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变更科技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须及时向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执行期满,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科技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以书面材料向科技与财务处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科技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与财务处收到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提交的科技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验收评价。科技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科技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科技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处(室)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生态环境厅终止科技项目。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在科技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或实施了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科技项目。科技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等情况,由生态环境厅撤销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科技与财务处结合科研规律优化科技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科技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评价。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未通过首次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须于接到验收结论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次未通过验收,则不再受理该科技项目验收申请,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揭榜挂帅项目,按合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于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科技与财务处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须维护所验收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由生态环境厅书面通知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厅结合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情况,同步对科技项目经费绩效开展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除生态环境厅事先约定的归生态环境厅所有,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鼓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将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国省科技奖励,对获奖的科技项目,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后补助支持。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of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Sichuan Provincial”)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参与科技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的专家,严格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要求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科技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追回已拨付经费,对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示,取消其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处,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科技项目经费,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或承担科技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者,生态环境厅视情况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或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科技项目,生态环境厅对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 承担项目的直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取消其五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揭榜挂帅项目,双方按照签订的政采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政府交办或生态环境厅决定紧急立项的科技任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环发〔2011〕56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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