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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流程!合肥市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3     浏览次数:    
根据合肥市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整理,盘点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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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提高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效能,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保护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合肥保护中心提交过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名词定义

(一)备案主体,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

(二)代理机构,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注册成功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分类管理是指合肥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备案主体分为一般备案主体和特定备案主体两大类。特定备案主体包括:国家级实验室、985高校、双一流高校、211高校、上市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国专利奖金奖获得单位、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精准管理名单内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中国专利奖银奖获得单位、安微省专利奖金奖获得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三首企业、中国专利奖优秀奖获得单位、安微省专利奖银奖获得单位等21个小类。其余为一般备案主体。

代理机构分为足量数据机构和少量数据机构两小类,根据在合肥保护中心年度提交的预审申请量进行分类。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合肥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后,对预审申请采取差异化服务方式和流程,提高预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合肥保护中心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诚实守信,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利申请质量,排除不以创新目的的预审请求,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的发明创造提交专利预审请求。

第二章 分级评定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合肥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分级评定指标》(附件1)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附件2).

第八条等级评定信息源自于如下渠道: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开的信息;

(二)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和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以下简称“i系统”)中的信息;

(三)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在合肥保护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中的信息;

(四)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主动提交的自我评定材料;(五)其他公开信息。

第九条合肥保护中心采取年度分级和年中分级双分级管理定期组织等级评定,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如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主动提交分级有关材料,应在每年7月和12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至合肥保护中心,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合肥保护中心将核实相关自评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弄虚作假和不配合评定工作的,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和预审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合肥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可联系合肥保护中心查询分级评定结果,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合肥保护中心将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合肥保护中心将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合理调配预审资源,向高质量发明创造、产业发展有迫切需求和技术更新速度快的创新创造倾斜。

第十四条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相关服务的,按照备案主体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

第三章备案主体分级及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A、B级备案主体:

(一) 属于大专院校的备案主体且第一发明人具备相应研发资质的,或其他类型的备案主体与其研发能力、主营业务或主要研究方向相符的,在专利预审、快速维权、专利导航等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二)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对于C级备案主体: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视专利预审申请技术方案情形要求提交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

(二)特定备案主体以及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的备案主体确有需要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

(三)对科技创新性强、市场潜力较大以及推广应用条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等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经申请可获得优先服务;

(四)必要时对其研发投入、经营情况及创新能力等核查;

(五)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评定等级;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七条对于D级备案主体:

(一)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提高抽查检查频次,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项目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督导整改,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评定等级;(四)根据不合规的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代理机构分级及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A、B级代理机构:

(一)在合肥保护中心业务服务系统公示名单;

(二)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

(三)遨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四)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C级代理机构:

(一) 提供正常预审服务,视专利预审申请技术方案情形要求提交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

(二)对其代理的科技创新性强、市场潜力较大以及推广应用条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等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经申请可获得优先服务;

(三)必要时对其经营情况及代理质量、服务质量等核查;

(四)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对于D级代理机构:

(一)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项目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督导整改,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评定等级;(四)根据扣分的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注册资格”、列入"黑名单"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肥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合肥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迫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不配合分级评定工作的,按照D级进行管理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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