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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时限及补助补贴、条件材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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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向
支持基层社高质量发展。
二、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体资格要求
(一)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需能体现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为供销合作社间接持股的,还需提交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股权证明),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
(二)各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作为项目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等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采用先建后补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金额的50%,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四、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设内容
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等方式,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流通服务、社区消费服务、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达到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五、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设要求
1. 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 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 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采用股权投入形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县级方案中明确出资到位时间。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 县级联合社将加强对基层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六、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1. 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 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 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以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二)自2024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4年开工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5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 申报单位承诺书
2. 项目《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①与拟申报具体类型项目相关的县域产业摸底情况。包含县域农资、农产品、日用品经营等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
②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各基层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④项目实施地点分析。土地或房屋权属、获得方式,项目启动相关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2)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相应类型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明确涉及的项目建设重点,形成项目建设任务清单(包含实施主体名称、拟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拟使用方式、实施条件等),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3)绩效分析。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资金概算。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列出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
(5)财政资金拨付方式。采用先建后补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6)进度安排。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申报、批复、供应商等主体的组织筛选,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资金拨付、结果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7)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②资金监管。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落实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 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筹资能力证明。如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涉及投资项目的,还应当由投资方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及承诺。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以投资形式获得过财政支持的实施主体已实缴出资证明。如该主体工商登记章程中载明实缴出资情况、符合项目要求的银行出资流水、或股东出资证明书等能够有效证明实缴到位的材料,同时该主体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栏应当如实载明出资情况。须注明实施主体以前年度申报投资项目名称及年份。
(5)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用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涉及农机具购置的,出具不购置农业农村部门目录内农机具同时不申报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承诺。
九、彭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限和地址
申报截止时间: 2025年01月15日,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递交申报资料地址:彭州市天彭街道东大街119号,市供销社办公楼社务指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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