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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申报条件要求及材料、奖补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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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武政办〔2022〕49号)等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性母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助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及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核准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和直投方案,原则上理事会仅对拟投资方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政策及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审议,不做商业价值判断;
(六)核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变更等事项;
(七)需由理事会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其履行日常指导和监管职责;
(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文件,审核引导基金投资规划,组织引导基金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不参与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三)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需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民事权利,承担引导基金民事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有五年以上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管理经验,有专职的管理团队;
(四)近三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六)没有受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严重处罚,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建立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代表引导基金与相关合作各方进行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拟定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审核核准;
(四)做好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主发起人及管理人变更、资本增减、核心管理人员变更、基金退出、清算、被投资项目重大亏损等;
(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实施投资或退出;
(六)需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企业发展。同时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实施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直接投资。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公开征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规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并受理申报。
(二)项目立项。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项意见。
(三)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和拟设立子基金方案、拟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包括行业专家、创投专家、法律专家等,主要负责拟设立子基金方案、拟直投项目的评审,重点对管理团队、商业价值、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五)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推荐设立子基金方案、推荐直投项目进行审核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应当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专家评审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确认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投资核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设子基金方案、拟直投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将相关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并与专家评审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一起提交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审议核准,并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最终批准文件。
(七)对外公示。在市市场监管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网站对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八)实施投资。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直投项目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三)最近五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其中子基金申报单位还须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并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子基金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及管理人情况,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2.申报单位及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实缴出资证明材料或净资产证明材料,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3.申报单位及管理人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4.子基金的组建(增资)方案,其他出资人出资承诺书;
5.申报单位及管理人最近五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6.申报单位及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二)直投项目申报单位
1.单位情况,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2.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3.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4.商业计划书;
5.最近五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资质: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基金管理资质,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五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与设立子基金相匹配的出资能力或募资能力。
(二)管理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三年以上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外地申报机构至少1人常驻武汉办公;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成功投资案例指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总收益不低于20%,或在投项目公允价值收益50%以上)。
(四)规范运营: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六条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注册区域:子基金应注册在武汉市。
(三)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募资情况: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当期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60%的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已到资的提供出资证明)、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政府引导基金无需提供出资能力证明);子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签署投资协议时,主发起人不应发生变化,且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变动不得超过10%。
(五)出资顺序:引导基金在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实际到位后,按子基金申报方案约定比例缴付出资。
(六)投资限额: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项目总股本3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七)投资限制: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再投资其他子基金或其他投资类企业。
(八)专注度要求:在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总规模70%前,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武汉市募集、设立并管理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等相同投资策略的其他基金。
子基金增资适用以上要求。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发展阶段,设为天使基金或创投基金。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天使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资金应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拟投向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职工人数不高于300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工中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创投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引导基金开展直投的,出资比例不超过直投项目总投资金额的20%。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单独第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除外。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参与出资同支子基金,但各类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50%。
第十八条子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认定标准为: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武汉市注册企业的,或投资外地企业且注册地变更为武汉市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武汉市设立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法人主体,或对已设立法人主体增资的,以实际新增投资金额计算;
(三)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基金其他合伙人为武汉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以企业实缴资本金计算;
(四)为支持武汉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武汉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武汉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企业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天使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5%从引导基金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在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一般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原则上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主要通过清算、减资、份额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开展直投的,退出按照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不包括延长期)未满,但子基金投资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投资要求,引导基金可以让利退出。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具体退出条款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有关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已满,且子基金投资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投资要求,引导基金按照与该子基金同股同权的原则退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的约定分担。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从直投项目中退出时,其具体的退出条款应严格遵循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并应在投资协议(章程)或有关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引导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章程)对直投项目承担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并购、定增、战略配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合规使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出具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的内设机构;
(五)近五年无严重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相关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经营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日常管理,可通过派驻观察员、投委会委员、董事等,督促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完成。子基金管理人须接受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子基金账户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人、直投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运营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运营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必要文件保证引导基金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完成设立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和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直投项目单位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加强对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遴选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年度审计、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相关结果。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引导基金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考核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无法胜任引导基金管理工作的,应报请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后终止其管理职责,并变更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监管部门业务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武科2020〔33〕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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