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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奖补、申报流程好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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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安徽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其中,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列省级支出;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实施标准。支持范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含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流动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范围:
1.代表性和影响性的特色群众文化品牌活动、项目;城乡居民依托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含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就近方便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
2.全省公共图书馆联盟、文化馆联盟、画院联盟、博物馆联盟活动及全省美术馆系列活动;
3.送戏进万村、“三下乡”、乡村村晚、广场舞展演、江淮读书月、群众文化辅导(文化志愿者)、春雨工程、长三角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区域联动等文化活动示范项目创建以及全民文化艺术普及、培训;
4.流动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活动;
5.文化惠民消费季——“好戏大家看”系列活动;安徽省地方戏曲“名师传戏”工程、全省文化惠民巡演乡村行;
6.戏剧创作孵化计划等基层优秀传统文艺创作的生产、展演、展示、对外文化交流和优秀剧(节)目、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
7.全省性重大文化展演展览艺术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范围:
1.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培训;
2.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管理员、文化辅导员集中培训;
3.文化和旅游人才交流培养。
(四)其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扶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申报
第七条 资金分配: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费用,按照乡村振兴要求,对革命老区县及大别山革命老区县进行补助。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费用,采取省级择优补助方式予以安排。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经费,根据年度人才培训计划安排。重点用于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及人才培训。
第八条 资金申报: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费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市县申请,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费用。结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于每年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专项资金申报补助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的项目择优补助。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费用。根据省市人才培训需求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财教〔2016〕1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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