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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支持赛事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认定奖补补助8条要求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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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赛事演艺活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成都市“赛事名城”和“音乐之都”建设,结合金牛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合法经营,对本区域赛事、演艺产业有突出贡献和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赛事、演艺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仅可申报一次)
(二)支持赛事演艺主办单位发展。对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票房累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若同一主题(人物、系列)活动累计售票达3万张且票房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提前6个月预定8场及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场馆且向区文体旅局备案的,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奖励;活动举办后,无重大安全问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消费者集中投诉举报的,经认定,再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奖励。
对在金牛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自主创办的知名品牌赛事活动,经认定,分别按其实际投入经费(奖品奖金除外)的20%、10%、5%给予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赛事演艺服务产业发展。对提供内容策划、舞美创作、场馆租赁、活动安保、食宿保障、舞台搭建、传媒宣传等综合服务,赛事演艺活动直接关联服务年度营收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营收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联动赛事演艺活动,开发新消费产品(含新场景、新业态),推出常态化促消费优惠活动,且实现年度营收同比增长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营收每增加5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提升场馆(所)运行效能。对在金牛区年度开展200人及以上营业性赛事、演艺活动累计达50场、100场及以上的场所,经认定,分别给予场所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金牛区年度开展5000人及以上大型营业性赛事、演艺活动累计达20场、50场及以上的场所,经认定,分别给予场所运营单位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票务平台发展。对年度票房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票务平台,经认定,分别按照年度票房营业收入的1.5%、2%、3%给予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对入围国家级、国际级赛事的职业俱乐部,经认定,分别按照年度实际投入的10%、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入围且取得前三名的,经认定,分别按照年度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经纪机构和文艺团体发展。对通过艺人演出服务、作品版权交易等开展原创音乐传播活动的,年度累计营收每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创作、引进或举办国内外剧目、音乐曲艺、儿童剧、脱口秀等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20场(次),且在金牛区年度结算票房收入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支持赛事演艺产业人才发展。年度营收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赛事、演艺企事业单位,可推荐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产业人才1名,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收同比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产业人才认定名额1名,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名。
三、附则
(九)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承担部分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十)本政策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十一)申请本政策中第二条第二款预定大型营利性演出活动场馆政策,需在获取扶持奖励后一年内实际举办;若获取扶持奖励后一年内未实际举办,需全额退回扶持奖励。
(十二)本政策由区文体旅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均实行“易申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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