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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标准质量奖、知识产权、规上、瞪羚、专精特新、总部经济、重点产业链申报奖补补贴、条件流程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3/6     浏览次数:    
根据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部分条款实施细则奖补梳理,盘点青羊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融资、企业上云、绿色化转型、标准、质量奖、知识产权、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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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青府办〔 2024 〕11 号 ), 现就该政 策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部分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应是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产 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 对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

)支持对象应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 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兑方式

本政策申兑方式共两种,分为“ 免申即享 ”和“ 易 申快享 ”, 细则中除标注为“ 免申即享 ” 的条款外均为“ 易 申快享 ”条款。 “ 易 申快享 ”条款均执行线上申报,若因保密或其他不便线上申  请原因无法线上申报的 , 由各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

(一)“免申即享”标准流程

1.  名单确定 。政策实施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和业务数据筛选 形成符合条件的拟支持对象名单 , 形成支持资金分配方案。

2.  事项审批 。政策实施部门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在拟支持名单生成后30 个工作 日 内 , 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区级部  门或区政府审批程序。

3.  意愿确认 。政策实施部门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 程序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 依托“蓉易享 ”平台和线下企业服务体 系 ,向拟支持对象定向推送惠企事项兑现提醒信息,并组织引导 其在“蓉易享 ”平台对是否接受奖补资金支持的意愿和收款账户 信息进行确认 。可要求企业提供领取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

4.  资金兑现 。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意愿和信息确认结束后, 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应在收到部门资金申请

7 个工作 日 内完成资金批复 。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批复后

3 个工作 日 内,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已 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 易申快享”标准流程

“ 易 申快享 ”条款中有单独注明申报流程的,按具体规定执 行 , 细则条款中未注明申报流程的按此通用流程执行。

1.   申报受理: 支持对象在“ 蓉易享 ”平台提交申请 , 由政 策实施部门受理申报 。实施部门应制定惠企事项实施计划,及时 启动申报工作 , 事项申报期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 日 , 同一事项每 年的申报期应相对固定。

2.  事项审批: 由政策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 自事项申  报截止之日起 , 一般事项应在3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  部门审批程序;需经部门联席会议评审、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 现场勘验或项目验收等流程的复杂事项 ,5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资  金分配方案部门审批程序。

3.  资金兑现: 实施部门应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 序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 。区财政局应在自收到部门 资金申请 7 个工作 日 内完成资金批复。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收到资 金批复后 3 个工作 日 内,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 拨付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三、申兑时间

每年 3 月前,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发布本政策所有条款申兑 日 历 ,明确申兑起止时间 、资金兑付承诺时限 , 同一事项每年的申 报期相对固定 。(全流程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 日 )。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申报材料和附加申报材料两部分,附加申 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细则条款中未注明附 加申报材料的 则仅需提供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如下:

1.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仅初次申报需在平台上提交);

2.  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五、惠企事项

第三条   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事项 1    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  支持条件 。青羊区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等项 目, 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

2.  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实得直接融资金额的 5‰ ,给予直接 融资工具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每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文件;

2 )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

3)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4 )资金使用说明;

5 )募投项目介绍。

第四条   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事项 2    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青羊区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转型 促进中心 ,依法履行纳税或统计义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按国家或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得省级 奖补金额的 20% , 配套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上级发布的数字化转型  促进中心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 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 3    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履行纳税和 统计义务;( 2 )首次获评市级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2.  支持标准 。按 工业互联网平台获得成都市奖补金额的 20% , 配套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 。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工业 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 申即享 ”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 4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 计义务;( 2 )获得成都市评定为五星级、 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 企业。

2.  支持标准。对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 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成都市星级上云企 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标 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 5    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新验收通过的国家 级或省级产业创新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 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 2 )中心实际建设地在青羊区。

2.  支持标准。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 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对新验收通过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 实验室)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和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 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 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第五条   引导企业绿色化转型

事项 6    零碳券支持

1.  支持条件。青羊区在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碳能力建 设培训、碳核算、碳足迹认证、碳减排挂钩贷等相关服务 , 生产 经营正常的企业、公共机构。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企业环 境信用未被评为“ 环保不良企业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申 领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 , 需成功获得金融机构 碳减排挂钩贷服务。

2.  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实际购买服务,可申请兑现每张面额 4000 元的能力建设零碳券、每张面额 2 万元的碳核算零碳券、每

张面额 3 万元的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每张面额 5 万元的碳减排挂 钩贷零碳券。每种零碳券 ,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 1  张。

3.  申报方式。参照《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企业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 , 通  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零碳券支持的服务 ,服务机构签署并上传  的服务合同 ,企业确认合同后即可申领零碳券。

第六条   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事项 7    质量奖获奖企业奖励(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有新获得的中国质量奖、四川省“ 天 府质量奖 ”、成都市“ 市长质量奖 ”正奖 , 或首次获得提名奖 , 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 天府质量奖”、 成都市“ 市长质量奖 ”正奖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  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申报主体,按上述  奖励额度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质量奖正奖 或提名奖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 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 8    主导制定标准奖励

1.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主导(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  位)制定并发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标准制定项 目, 不含标准修订项 目 ),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 补贴审核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主导制定本省、市地  方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  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补贴资金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青羊区标准制定奖励项目汇总表;

2 )证明材料: 标准已出版的 ,提供标准文本 ;标准未出 版的 ,提供标准发布单位相关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 ; 国际标准 制定项目需要提供国家标准委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材料 , 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核准通 知书。

事项 9    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奖励

1.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 目 ,并通过验收 ,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申报主 体 ,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试点项目立项文件 、试点项目通过验收文件 、试点项 目验收手册;

2 )其他相关材料 , 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核准通 知书。

事项 10    争创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奖励(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认定 ,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国家级企业 标准“领跑者”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 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奖励

事项 11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 债权作为基础资产 ,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方式实施知识产权 证券化业务 , 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商标确权相关手续;

3) 申报企业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的项 目 , 除享受市级政策,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最高 20 万元 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  关批复等;

2 )融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 、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 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 资租赁协议等);

3)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4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5 )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6)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7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 、商标权相关手续证明 材;

8)开户许可证;

9)其他相关材料 , 如企业更名及地址变更后需提供工商 变更核准通知书。

事项 12    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专利导航奖励

1.  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有新获得的国家、省、市实施专利导 航产业发展立项项目 ,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  支持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立项的项 目 ,给予项目实施企业获得经费 10%的配套奖励 ,单个 企业当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国家 、省 、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和获得项目经费的 证明材料;

2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 、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证 明文件;

3)开户许可证;

4 )其他相关材料 , 如企业更名及地址变更后需提供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事项 13    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奖励(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 ”重点培育库名单中, 重点培育库指符合《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  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市监发〔 2024 〕28 号 )分型分类的“发  展型 ”个体工商户库;

2 )转型企业在青羊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 转型企业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 无税务异常情况;

4 )转型企业名下有 1 名或以上人员购买社保;

5 )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2.  支持标准 。于转型次年给予企业 6000 元一次性奖励 ,并 可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  免申即享流程

1 )区审批局按季度梳理办理完成“个转企 ”登记的企业 名单;

2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审批局提供的“ 个转企 ”名单与  “个转企” 重点培育库名单进行比对 ,并确认转型企业是否在青  羊区实际经营 ,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是否存在虚假登记 ,将以上信息及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个转企” 名单反馈至区税务局、区社保局,进行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确认;

3 )区税务局 、 区社保局将确认后的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 及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名单通过党政内网反馈至区审批 局;

4 )区审批局整理形成拟支持名单 , 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 依托“蓉易享”平台和线下企业服务体系 , 向拟支持对象定向推  送惠企事项兑现提醒信息 , 并抄告街道办事处;

5 )区审批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引导企业在“蓉易享 ”平台 对是否接受奖补资金支持的意愿和对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

6) 区审批局在完成意愿和信息确认后 , 向区财政局提交

资金申请 ,并按照相关流程转移支付至各街道办 由街道办拨付 资金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第十条   支持分公司提能发展

事项 14—①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

公司奖励

1.  支持条件。工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 ,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 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 年实现正增长。

2.  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 值)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 企业政策支持。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 数据)。

事项 14—②    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  支持条件。文旅企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依法履行纳 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 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  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 值)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 企业政策支持。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 数据)。

事项14—③    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  支持条件。商务商贸业领域企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 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  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 值)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 企业政策支持。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 数据)。

事项 14—④    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  支持条件。建筑业、交通运输、邮政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 司 ,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 , 新设立企业在青 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  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 值)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 企业政策支持。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 数据)。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升规提质

事项15—①   规上工业企业报表人员补贴(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规上工业 企业。

2.  支持标准 。按 100 元/月标准给予规上工业企业 1 名报表 人员最高 1200 元/年的工作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

1 )各街道办事处 、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 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 、手机号码等), 报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2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 方案,按“ 免申即享 ”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 。每季度第二个月 20  日前 , 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 15—②   规上服务业 、 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下限下 样本单位报表人员补贴(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规上服务 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下限下样本单位报表 人员。

2.  支持标准

1 )按 100 元/月标准给予规上服务业企业、 限上批零住餐 企业 1 名报表人员最高 1200 元/年的工作补贴;

2 )按 200 元/季度标准给予规下限下样本单位 1 名报表人 员最高 800 元/年的工作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

1 )各街道办事处 、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 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下限下样本单位名单及其报 表人员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商务局;

2 )区商务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 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每季度第二个月 20  日前, 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 15—③    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报表人员补贴(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资质以上 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表人员。

2.  支持标准 。按 100 元/月标准给予企业 1 名报表人员最高 1200 元/年的工作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

1 )各街道办事处 、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 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 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住建交局;

2 )区住建交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 按“ 免申即享 ”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 。每季度第二个月 20  日 前 ,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15—④   标上文创单位报表人员补贴(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标上文创 单位报表人员。

2.  支持标准 。按 200 元/季度标准给予标上文创单位 1 名报 表人员最高800 元/年的工作补贴。

3.  免申即享流程

1 )各街道办事处 、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 标上文创单位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 、手机号码等), 报送区文体旅局;

2 )区文体旅局审核补贴单位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 按“ 免申即享 ”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 。每季度第二个月 20  日 前 ,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注: 事项 23 中报表人员指企业负责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的 工作人员 ,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区统计局应于每季度 第一个月 10  日前向行业部门通报上季度拒报 、经催报后仍未按 时报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名单 ,未通报视 为上季度无前述情况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有上述行为的企 事业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促进企业做精做尖

事项 16    国家“ 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 ” 企业奖励(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须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 )首次获评的国家“ 单项冠军 ” 示范企业 ,且依法履行 纳税和统计义务;

2 )首次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 且依法履 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2.  支持标准。

1 )对首次获评的国家“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 , 给予 8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2 )对首次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 。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国家 “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名单和该 类企业迁入情况 ,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 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 17     四川省瞪羚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首次取得备案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且依法履行

纳税和统计义务。

2.  支持标准。在有效期内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附件资料。 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复印件)。

事项 18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评奖励

1.  支持条件。( 1 )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依法纳税的 企业;(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400 万元或研发投入费用 不低于 20 万元;(3)企业按时完成火炬统计报统及核准。

2.  支持标准。在有效期内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附加资料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 项审计报告;

3)年度火炬报统证明材料:《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 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事项 19    获评成都市总部企业奖励(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首次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依法纳税的 企业。

2.  支持标准 。 除享受市级总部企业政策外 , 再给予 3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 。 区商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总部企业认定 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 ”标准流程兑现。

事项 20    总部企业提能升级奖励

1.  申报条件 。依法纳税的市级总部企业,或在青羊区外有 分支机构 ,且当年营收超过 10 亿元的服务业总部型企业 ,且须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 )企业增加经营管理区域;( 2 )企业 增设分支机构;(3)企业调整核算方式。

2.  支持标准 。对通过增加经营管理区域、增设分支机构、 调整核算方式等形成的增量部分,按照鼓励商务商贸企业高质量 发展奖励给予支持。

3.  附加资料

1 )符合申报条件( 1 )的提供: 企业增加经营管理区域 的证明材料 , 形成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2 )符合申报条件( 2 )的提供:分支机构注册证明材料, 形成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符合申报条件(3) 的提供: 企业调整核算方式形成 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办会参展

事项 21—①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 (或行业组织 );

2 )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 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 )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 5 家 , 以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 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 阅读量、 播放量、浏览量等) 不低于 5000 次;

4 )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 ,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 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 , 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 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 报。

2.  支持标准 。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 展览、赛事 、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按照承办企  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  贴后的余额部分 , 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 , 或其他佐证政府 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

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 动计划等);

3)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 )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  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成果转化科

事项21—②    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纳税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 )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 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 )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 5 家 , 以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 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 阅读量、 播放量、浏览量等) 不低于 5000 次;

4 )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 ,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

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

2.  支持标准 。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会议 、沙龙等各 类金融活动,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 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 , 或其他佐证政府 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 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 动计划等);

3)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 )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  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③    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的各类文旅

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

2 )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 活动不超过两次;

3 )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 5 家 , 以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 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 阅读量、 播放量、浏览量等) 不低于 5000 次;

4 )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 ,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 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助 , 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 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 报;

6) 营业性演出活动需将全部票房收入结算在青羊区。

2.  支持标准 。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 展览、赛事 、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等文旅活动,按照  承办企业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  余额部分 , 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承办政府主导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含同意举办该活 动的相关方案、批文批示、政府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年度计划或报告、政府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节 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 )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营业性 演出活动体现全部票房收入);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  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④    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纳税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 )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 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 )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 5 家 , 以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 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 阅读量、 播放量、浏览量等) 不低于 5000 次;

4 )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 , 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 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 报。

2.  支持标准 。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 展览、赛事 、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促消费活动  等,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

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 的一次性补贴。该条政策与青羊区同类促消费政策支持就高不就 低享受。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 , 或其他佐证政府 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 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 动计划等);

3)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 )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  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⑤    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 (或行业组织 );

2 )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

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 )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 5 家 , 以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 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 阅读量、 播放量、浏览量等) 不低于 5000 次;

4 )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 ,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 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 , 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 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 报。

2.  支持标准 。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 展览、赛事 、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按照承办企  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  贴后的余额部分 , 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 , 或其他佐证政府 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 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 动计划等);

3)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 )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  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2—①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

1.  支持条件 。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 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  支持标准 。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 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 50% ,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 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 )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 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②    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 且依法纳税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

2.  支持标准 。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 接相关费用的 50% ,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 )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 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③    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参加区政府组织 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和文旅行业组织。

2.  支持标准 。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 接相关费用的 50% ,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 )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 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④    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 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  支持标准 。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 接相关费用的 50% ,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 )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 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⑤    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  支持条件 。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 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  支持标准 。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 接相关费用的 50% ,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 )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 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注: 参会参展补贴原则上由组织参会参展的部门负责政策实 如组织参会参展的部门非本事项列明的政策实施部门 ,参会 参展的部门可参照本事项细则实施 ,也可商行业主管部门代为实 施。

事项 23    展览会议认证奖励

1.  支持条件 。在青羊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  会( UFI )认证 , 或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ICCA ) 统计。

2.  支持标准 。对主办或承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行业组织,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展会项目或国际会议举办基本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说 明;

2 )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 UFI )认证的证明材料, 或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ICCA )统计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鼓励融入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

事项 24    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合作项目奖励( 免申即 享)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内企业通过共同投资 、相互投资 、交叉持股 、 技术合作等方式在青羊和重庆、德阳 、眉 山、资阳四地的拓展的 产业链项 目;

2 )合作项目纳入省 、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或成德 眉资同城化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3 )项 目企业配合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 日 常推进情况 、经

验做法等材料。

2.  支持标准

1 )纳入省年度合作项目计划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2 )纳入市年度项目合作计划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3 )合作项目位于青羊区内的奖励项 目企业 , 合作项目位 于区外的奖励青羊区内企业。

3.  免申即享流程 。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省 、市工作安排 , 组 织区级相关部门向广大企业征集合作项 目;对成功纳入省、市年 度项目合作计划的,区发展改革局将对项 目 日 常推进情况进行跟 踪 ,对符合条件且正常实施的 , 区发展改革局于项目实施次年 3 月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 免申即享 ”标准流 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 25    联合举办双圈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互促合作活动 奖励

1.  支持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区级部门 、青羊区内行业组织和企业联合重庆、德阳、 眉 山、资阳等地行政部门 、行业组织、企业举办细分行业领域互  促合作活动 ,且活动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

2 )单场活动规模超过 50 家主体;

3) 重庆或德眉资等地的主体需占比在 40%以上;

4 )活动策划方配合提供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等材料, 并承诺实质性推进活动签约的相关合作事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  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2.  支持标准

1 )按活动实际投入(扣除上级补贴剩余部分) 的 50%, 申请不高于 100 万元的资金补贴;

2 )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符合条件的活动,按照《成 都市青羊区区级财政追加预算管理办法》, 由区财政局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全额预算支持。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 )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

3)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4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 )若活动涉及签约环节 , 需提供签约主体实质性推进签 约事项的承诺函(盖章)。

第十七条   支持发展对外贸易

事项 26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1. 支持条件 。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且当年度实现进出 口额

3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

2. 支持标准

1 )展位费补贴 。对展位费给予 50%的支持 ,每家企业不 超过 2 个标准展位;

2 )人员补贴 。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产生的经济舱机票费 给予 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 2 人 , 申报企业均须在有展位 的情况下 , 方可申请人员补贴;

3)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3. 附加申报材料。

1 )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 企 业基本情况、参展情况、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 申请的扶持金额 等内容;

3)参展通知或邀请函;

4 )参展费用明细表 , 发票 、机票及支付凭证(如外文发 票应附翻译件 , 实际支付时间须在支持时间范围内);

5 )参展人员出国批复件、 出国护照(含签证页)、进出境 记录;

6)参展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期限需覆盖参展期);

7 )参展现场照片(清晰的现场布展照片和参展人员照片)、 线上参展照片或视频;

8) 海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企业自行在海关系统查询数

据后 自行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9)承诺书( 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 , 需提供法定 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事项 27    鼓励企业借助线上平台拓展市场

1. 支持条件 。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且当年度实现进出 口额

3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

2. 支持标准

1 )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 ,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 总和的 5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 )非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度进出 口额较上一年度 增长 5%(含) 以上的外贸企业 ,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总 和的 5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 附加申报材料

1 )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 企 业基本情况、宣传推广情况、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 申请的扶持 金额等内容;

3 )服务协议 、发票及支付凭证( 实际支付时间须在支持 时间范围内);

4 )宣传推广相关佐证材料;

5 )海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企业自行在海关系统查询数

据后 自行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6) 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 , 除提供上述第 5 点“ 海关统 计数据证明材料” 外 ,还须提供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证明 材料;

7 )承诺书( 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 , 需提供法定 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事项 28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 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 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 报管理应用” 中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服务贸易企业;

2 )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2. 支持标准

参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  “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 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服务  进出 口额 ,年度实际服务进出 口额达到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 给予 2 万元奖励 ,每增加 1000 万元再给予 1 万元奖励 , 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 企 业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发展情况、预计产生的效益等;

2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 口信息 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 系统中已 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系统截图);

3 )按照服务贸易方式 ,提供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 , 合同 或协议( 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翻译件), 收入(支出) 明细 清单 , 涉外收入申报单 ,银行出具的收(付) 汇凭证或银行入账 单 ,有关付费凭证;

4 )承诺书( 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 , 需提供法定 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第十九条   重点产业链集群发展奖励

事项29—①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 业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区级重点产 业链“链主 ”企业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给予“链主” 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 企业认定名单 ,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    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②    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 “链主”企业认定

奖励(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金融科技等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 定为“链主 ”企业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给予“链主” 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财政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  定名单 ,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 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③    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认定 奖励(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体育 、旅游 、音乐 、文创等产业领域被成都 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 ”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 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给予“链主” 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文体旅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 认定名单(文创“链主”企业认定相关佐证资料由区委宣传部提 供),提出拟支持名单 ,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 ”标 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④    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奖励 ( 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商务商贸产业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 认定为“链主 ”企业 ,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给予“链主” 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商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  定名单 ,提出拟支持名单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按“ 免申即享” 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⑤    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认定 奖励(免申即享)

1.  支持条件 。建筑业 、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 、 邮政等行 业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 ”企业,依法履行 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  支持标准。给予“链主” 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免申即享流程。区住建交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    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 免申即享” 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30—①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 业引聚“链属 ”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经市级认定的“链主 ”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 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 )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 )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

2.  支持标准

1 )“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 ,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 务收入的 1 ‰ , 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招 引奖励。

2 )“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 ,再给予 “链主”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 )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 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②    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引聚“链属 ”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金融科技等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 ”企业引

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 )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

2.  支持标准

1 )“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企业 , 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 业务收入的 1 ‰ , 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 招引奖励。

2 )“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 ,再给予 “链主”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 )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 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③    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引聚 “链属 ”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体育 、旅游 、音乐 、文创等产业领域经市级认 定的“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 )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 )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 万元及以上。

2.  支持标准

1 )“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企业 , 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 业务收入的 1 ‰ , 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 招引奖励。

2 )“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 ,再给予 “链主”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体现“链主 ”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相关 佐证资料;

2 )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第三方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等佐证资料〕;

3)企业上规入库相关佐证资料。

事项30—④    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引聚“链属 ”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商务商贸产业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 ”企业  或每年评定的对“ 四链” 融合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示范“链主” 企业 , 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 )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 )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

2.  支持标准

1 )“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 ,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 务收入的 1 ‰ , 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招 引奖励。

2 )“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 ,再给予 “链主”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 )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 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⑤    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 ”企业引聚 “链属 ”企业奖励

1.  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青羊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及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领域 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 业;

2 )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上。

2.  支持标准

1 )“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 ,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 务收入的 1 ‰ , 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招 引奖励。

2 )“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 ,再给予 “链主”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附加申报材料

1 )“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 )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 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六、其他

1.  本实施细则由各事项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所述“ 附加申报材料 ”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 需提供的基本要件,申报时实施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 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3.  本实施细则中以企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作为支持条件或

奖励(补贴)计算依据的, 以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时最近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基准。

4.  获得青羊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 需配合做好财政 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按要求接受相关检查。

5.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

6.  各事项的实施部门负责该项目在“蓉易享”平台的申报 审核流程构建。

7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同《青羊区加快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   青府办〔 2024 〕11 号)。原《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   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成青发改〔 2024 〕

48  号)同步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 内容进行调整的, 以实施部门发布的调整通知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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