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4年伍家岗区优强企业奖,分为突出贡献奖、成长进步奖、品牌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四类,详细的奖励政策,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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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质扩容,强化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发展都市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135”战略目标,确保主要经济指标“赶超全国梯队、高于全省平均、走在全市前列、引领城区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伍家岗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伍家岗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企业(项目、楼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办法所述奖励对象的奖励公开进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则统一,结果公正;
(二)免申即享原则。凡是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无需企业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纳税、产值、销售收入等情况核定后兑现;
(三)限额奖励原则。对同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总额。若奖励总额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总额,则以其产生的区级财力为上限进行奖励。
(四)不重复计算与享受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因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激励),按就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设立优强企业奖,分为突出贡献奖、成长进步奖、品牌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四类。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
(一)对辖区内工业、服务业、商贸业、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等年度纳税总额分别排名前五的企业,按其年实际纳税总额的1‰给予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
(二)对在本辖区注册三年以上,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其缴纳税收同比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自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纯商务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入驻率50%以上,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建安、房地产类企业只计企业所得税),且物业管理规范、依法诚信经营的商务楼宇,以认定当年产生税收为基数,每年按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缴纳税收同比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给该楼宇开发投资主体(楼宇全部出售除外)或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该楼宇三年以上)。
对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或区级留成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商务楼宇,且无不良经营记录,对该楼宇开发投资主体(楼宇全部出售除外)或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该楼宇三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成长进步奖
(一)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规”的服务业企业、“进限”的商贸业企业,按市级奖励办法执行);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同比增速超过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三)对规上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全区规上服务业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四)对批发、零售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十,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五,且同比增速超全区限上商贸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五)对建安业企业年度完成产值1亿元及以上,同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年度完成产值100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年度完成产值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5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3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万元。
(六)对企业扩大出口奖励,按出口总量给予0.003元人民币/美元奖励,按上年度出口额基数上的新增部分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七)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增加值贡献率排名前五名的规(限)上文化企业,各奖励2万元。
(八)支持企业上市
1.对选择在主板(含北交所、境外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申报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
2.对选择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申报材料并被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选择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需股改)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选择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在宜昌市外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迁入伍家岗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从其他场外市场转入“新三板”、从“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奖励政策,补差后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6.为鼓励辖区企业加快挂牌上市,对全区前5家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除外)除享受以上奖励外,按受奖金额的20%另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品牌质量奖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创音乐、动漫、游戏产品,对原创产品入选国家、省文化精品工程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非遗项目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
(一)支持研发创新平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0万元;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0万元;对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在我区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的湖北实验室,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8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万元。定期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评价为依据),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后补助奖励资金。
(二)支持创新主体
1.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以市级科技部门补贴资金的4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
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企业,按年度项目到位科技专项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定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8万元、6万元、4万元。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对应孵化器1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本辖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即奖励0.1万元,每家服务机构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给予后补助奖励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定期对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评价为依据),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优秀等次的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补助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补助奖励资金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分别
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获奖企业兑现奖励。
(四)支持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
支持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进行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范围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GB/T4754—2017)M门类要求,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类别,支持形式采用设备补贴、贷款贴息、无偿奖补等方式进行。对符合要求的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科研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实验、研究设备)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的10%予以补贴,或者按建设有效期内项目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科技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补贴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符合智能改造、绿色发展、安全监管、产能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工业“五基”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生产性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非标设备及材料)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10%的补贴或者按建设有效期内项目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市级补贴资金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六)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试点示范的企业,按其获得市
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5%予以奖励补助,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新取得军工三证的企业,均按市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七)支持发明创造
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累计达到5项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在完成第二次监督审核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优强企业奖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技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区金融办等单位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情况,以年度为单位,拟定初步奖励方案,经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十条 享受优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后,企业在三年内迁出伍家岗区的(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研究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原《伍家岗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宜伍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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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质扩容,强化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发展都市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135”战略目标,确保主要经济指标“赶超全国梯队、高于全省平均、走在全市前列、引领城区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伍家岗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伍家岗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企业(项目、楼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办法所述奖励对象的奖励公开进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则统一,结果公正;
(二)免申即享原则。凡是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无需企业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纳税、产值、销售收入等情况核定后兑现;
(三)限额奖励原则。对同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总额。若奖励总额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总额,则以其产生的区级财力为上限进行奖励。
(四)不重复计算与享受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因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激励),按就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设立优强企业奖,分为突出贡献奖、成长进步奖、品牌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四类。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
(一)对辖区内工业、服务业、商贸业、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等年度纳税总额分别排名前五的企业,按其年实际纳税总额的1‰给予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
(二)对在本辖区注册三年以上,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其缴纳税收同比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自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纯商务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入驻率50%以上,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建安、房地产类企业只计企业所得税),且物业管理规范、依法诚信经营的商务楼宇,以认定当年产生税收为基数,每年按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缴纳税收同比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给该楼宇开发投资主体(楼宇全部出售除外)或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该楼宇三年以上)。
对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或区级留成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商务楼宇,且无不良经营记录,对该楼宇开发投资主体(楼宇全部出售除外)或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该楼宇三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成长进步奖
(一)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规”的服务业企业、“进限”的商贸业企业,按市级奖励办法执行);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同比增速超过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三)对规上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全区规上服务业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四)对批发、零售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十,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五,且同比增速超全区限上商贸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五)对建安业企业年度完成产值1亿元及以上,同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增速排名前十的:年度完成产值100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年度完成产值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5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3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万元。
(六)对企业扩大出口奖励,按出口总量给予0.003元人民币/美元奖励,按上年度出口额基数上的新增部分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七)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增加值贡献率排名前五名的规(限)上文化企业,各奖励2万元。
(八)支持企业上市
1.对选择在主板(含北交所、境外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申报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
2.对选择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申报材料并被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选择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需股改)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选择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在宜昌市外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迁入伍家岗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从其他场外市场转入“新三板”、从“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奖励政策,补差后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6.为鼓励辖区企业加快挂牌上市,对全区前5家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除外)除享受以上奖励外,按受奖金额的20%另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品牌质量奖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创音乐、动漫、游戏产品,对原创产品入选国家、省文化精品工程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非遗项目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
(一)支持研发创新平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0万元;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0万元;对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在我区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的湖北实验室,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8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5万元。定期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评价为依据),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后补助奖励资金。
(二)支持创新主体
1.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以市级科技部门补贴资金的4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
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企业,按年度项目到位科技专项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定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主体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8万元、6万元、4万元。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对应孵化器1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本辖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即奖励0.1万元,每家服务机构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给予后补助奖励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定期对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评价为依据),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优秀等次的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补助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补助奖励资金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分别
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获奖企业兑现奖励。
(四)支持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
支持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进行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范围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GB/T4754—2017)M门类要求,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类别,支持形式采用设备补贴、贷款贴息、无偿奖补等方式进行。对符合要求的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科研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实验、研究设备)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的10%予以补贴,或者按建设有效期内项目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科技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补贴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符合智能改造、绿色发展、安全监管、产能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工业“五基”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生产性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非标设备及材料)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10%的补贴或者按建设有效期内项目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市级补贴资金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六)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试点示范的企业,按其获得市
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5%予以奖励补助,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新取得军工三证的企业,均按市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七)支持发明创造
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累计达到5项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在完成第二次监督审核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优强企业奖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技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区金融办等单位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情况,以年度为单位,拟定初步奖励方案,经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十条 享受优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后,企业在三年内迁出伍家岗区的(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研究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原《伍家岗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宜伍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